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员规约
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员规约
(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2013年3月20日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,强化会员诚信和守法意识,维护自身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规范行业市场秩序,促进行业健康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及协会章程精神,制定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员规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第二条 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会员必须签署并遵守本规约,会员退出本规约或严重违反本规约时,其会员资格自动解除。
第二章 行为要求
第三条 道德行为
㈠ 遵纪守法、诚实守信、文明生产服务,对事业负责、为教育提供优质服务;
㈡ 会员之间要团结、互助、协商、联合,充分发挥行业自身优势;
㈢ 弘扬以诚信为核心的会员单位文化,树立会员良好信誉和形象;
㈣ 树立认真学习、勇于创新的精神,不断提升会员整体素质。
第四条 经营行为
㈠ 遵守市场规则,倡导公平竞争,依法从事教育装备的生产、销售和服务;
㈡ 教育装备产品及其销售、采购应符合国家、行业相关标准,特别是涉及安全、环保、卫生方面的强制标准,杜绝无标准生产销售;
㈢ 提供的教育装备产品和服务要满足教育教学的需要;
㈣ 产品销售和服务中不得以提供虚假资料、贬低他人等不正当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和用户的利益;
㈤ 产品采购应优先选择行业内先进产品,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学校;
㈥ 在行业活动中禁止通过行贿受贿和欺诈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。
第三章 实施与奖惩
第五条 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规约的组织实施。
第六条 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,会员受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的约束,使行业行政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。
第七条 协会开展多种活动,促使会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,自觉执行行业规约。
第八条 协会建立有效机制,对行业内有关投诉、举报及时调查、处理。
第九条 对一贯认真履行规约的会员,协会给予宣传、表彰、奖励;对违反规约的会员视其情节轻重程度,给予批评教育、责其赔礼道歉、行业通报、媒体曝光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治措施,如涉及违法,建议政府执法部门给予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条 本规约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十一条 本规约由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